【 TuTu 家教網平台服務條款與細則 】

【契約審閱權聲明】為保障台灣地區消費者權益,本服務條款於您註冊或使用本平台服務前,已完整公開於本網站供您隨時查閱。若您為台灣消費者,您於點選同意註冊前,享有至少 五日 之合理契約審閱期間。當您完成註冊或點選同意,即視為您已充分閱讀、理解並同意本條款之全部內容;系統將自動記錄您勾選同意之時間戳記、IP 位址與條款版本號作為數位憑證。

歡迎您註冊成為 TuTu 家教網(以下簡稱「本平台」)之會員。本平台由 TuTu Education Limited(思博國際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本團隊」)負責營運。本《平台服務條款與細則》旨在規範本平台與會員(包含家長會員、學生會員、導師會員,以下統稱「會員」或「您」)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本平台之核心服務為「教育媒合」——即居間媒合家長/學生與導師建立教學合作機會之數位資訊服務。本平台並非導師之僱主、代理人、派遣業者或合夥人,導師與家長/學生間之教學合作為雙方獨立成立之勞務提供契約關係,其具體性質(如承攬、委任或其他類型)由雙方依實際合作內容自行約定,本平台不介入、不代為定性,亦不介入其勞動、承攬或委任契約。當您點擊註冊、登入或開始使用本平台所提供之各項教育媒合服務時,即代表您已充分閱讀、理解並完全同意接受本條款之所有內容。若您不同意本條款,請立即停止註冊程序並退出使用本平台。

本平台就您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另依本平台《隱私權政策》辦理;關於 Cookie 之使用,另見《Cookie 政策》。上開政策均為本條款之一部分,與本條款具同等效力。

一、會員身分與註冊義務

  1. 行為能力:您應依適用法律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若您為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您必須在法定代理人(如家長或監護人)的陪同與同意下,方得註冊與使用本平台服務。
  2. 資料真實性:您同意於註冊時提供真實、正確、最新且完整的個人資料(包含真實姓名、顯示稱呼、身分證件影本、學歷證明、聯絡電話及 LINE 帳號綁定等)。上開證明文件僅供本平台後台授權人員人工核對身分與資格使用;查驗完畢後,本平台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安全加密或去識別化處理,絕不對外公開。
  3. 公開試成績為導師自述:導師於公開檔案所載之公開試成績(如學測、會考、統測、指考等)係由導師自行申報。除導師另行提供對應成績單並經本平台審核通過(公開檔案顯示「已驗證成績」標示)者外,本平台不就其真實性負查驗或擔保之責,該等成績之真實性由申報之導師自行負責。
  4. 冒用防禦:嚴禁使用虛假資料、冒用他人名義註冊。若經本平台人工審查或遭第三人檢舉發現資料不實,本平台有權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直接暫停、終止或刪除您的會員帳號,並拒絕您未來使用本平台之全部或部分服務。
  5. 帳號安全與保管:您應妥善保管您的帳號與密碼,不得將帳號提供、出借、轉讓或租賃予他人使用。凡經由您帳號登入後所進行之一切操作與交易,除經證明係遭他人非法入侵者外,均視為您本人之行為並由您自行負責;如發現帳號遭非法盜用或有安全疑慮,應立即通知本平台進行鎖定。

二、教育媒合服務與收費機制(教育媒合服務費)

  1. 平台定位:本平台僅提供雙向教育媒合之數位系統空間與身分查驗服務,為居間性質之媒合服務提供者。本平台並非會員之僱主、代理人或合夥人,亦不介入導師與家長/學生之間的教學、勞動、承攬或委任關係。
  2. 教育媒合服務費之計算:本平台採「單次媒合收費」模式。當導師與家長雙方達成初步合作意向並確認接案後,本平台收取一筆「教育媒合服務費」,其金額等於「一星期協議堂數之鐘點價值」,計算公式為「時薪 × 每週授課時數」(例:每週上課 2 次、每次 2 小時、時薪 600 元,教育媒合服務費為 600 × 2 × 2 = 2,400 元)。本費用以「媒合當下雙方確認之協議堂數」為計算基準,屬一口價,媒合成立後不因後續實際上課堂數增減而按比例退補(家長依第三條「服務保證期」申請退費者,不在此限)。
  3. 收費與聯絡時點(先收費、後聯絡):為保障師生雙方之個資隱私與媒合誠信,本平台採「先收費、後聯絡」機制。當導師與家長完成雙向配對、且家長完成「教育媒合服務費」付款後,系統始向雙方釋出聯絡資訊(電話與 LINE),導師即可開始首週試教。本平台於收費頁面付款前,將明確揭露費用金額、計算方式,以及本條款關於更換導師次數上限(詳第三條)之規定。
  4. 費用性質與後續金流:「教育媒合服務費」為本平台就其提供之媒合服務所獨立收取、獨立所有之服務報酬,非屬代收學費,本平台不就導師之學費進行託管、代收代付或轉付。
    • 導師之首週為「試教週」,導師以首週教學作為爭取長期合作之自願投入,自願免除對家長之首週報酬請求權,不向家長另行收取首週學費,本平台亦不另行支付導師任何試教報酬。若家長於首週試教後決定不續聘,該首週即為導師爭取客戶之投入,本平台不另支付試教報酬。
    • 自第二週(含)起之所有後續課程學費,均由家長依雙方約定之方式(如現金或個人轉帳)直接支付予導師,本平台絕不經手、不代收、不轉付,亦不抽取任何成數之佣金或介入後續任何金流。

三、服務保證期與退款政策

  1. 服務保證期定義:「服務保證期」係本平台針對首週媒合提供之特別退費與更換導師保障期間,包含兩項並行之時限:首堂課後 3 天內為退款/更換導師之申請窗口;且首堂課本身須於聯絡釋出後 14 天內發生(14 天為上課底線、3 天為退款窗口,二者分工、互不牴減)。保證期經過、或課程已進入第二週者,本平台居間勞務即履行完畢,課程與費用悉由親師雙方自行處理。
  2. 退款與更換級距:於服務保證期內,家長得就其已支付之「教育媒合服務費」,依下列級距擇一申請(由本平台退款予家長):
    • 首堂課前(尚未上到任何課):得申請「全額退費」或「免費更換導師一次」。惟因家長/學生無故缺席致首堂未能發生者,不適用本目,另依本條第三款處理;因可歸責於家長之臨時取消(課前未滿 24 小時且非突發急難)致首堂未能發生者,亦不適用本目,改依下目辦理。
    • 首堂試教後(不問原因):得由家長二擇一——「退費 50%」或「免費更換導師一次」(非兩者皆給)。因可歸責於家長之臨時取消致首堂未能發生者,雖尚未上課,亦依本目標準辦理。惟可歸責於導師之未到或違約者,依下目「全額退費」辦理。
    • 導師未到/資料不實/嚴重違約:全額退費。
    教育媒合服務費為一口價,不按實際上課堂數比例退補;一旦上完首堂,退款一律依上述級距辦理(不因首週其中某一堂未上到而另行退費)。免費更換導師全程以「一位」為限;若更換後之第二位導師仍不適任,合約即行終止,僅能依級距申請退費,不再提供免費更換。經免費更換之新導師,其首週同為試教週,服務保證期就新導師之首堂重新起算。
  3. 家長/學生首堂缺席之處置:若首堂課係因家長或學生單方無故缺席(導師已依約到場而學生未到且失聯),該次媒合服務已實質完成,教育媒合服務費不予退還;惟經原導師同意,得改期首堂一次。原導師就是否同意改期有選擇權,若原導師因遭無故缺席而不願繼續,家長須重新媒合並支付新案件之教育媒合服務費。
  4. 退款作業與時程:退款申請請於服務保證期內至平台「意見反映」提出並檢附相關事證;本平台亦會協助免費重新媒合。本平台退款依會員原付款方式退回原支付管道——以線上刷卡支付者,款項原路退刷回原支付卡片,會員無需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亦無須負擔匯款手續費;經核准後由本平台儘速辦理退刷,一般於 5 至 10 個工作天內退回原卡(實際入帳時間依發卡行作業而定,最長可能需時更久)。
  5. 通訊交易解除權(七日猶豫期)之排除適用(台灣消費者特別條款):
    1. 本平台向家長收取之費用為「教育居間媒合服務費」,服務之標的為「提供合適導師名單並完成雙方線上聯繫對接」。
    2. 針對台灣消費者,本服務屬於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暨行政院《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第五款所明定之「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
    3. 您明瞭並同意:當您透過本平台完成媒合確認並取得導師聯絡資訊時,即代表本媒合服務已履行完畢。經您事先同意始提供之本服務,將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關於七日無條件解除權(猶豫期)之規定;惟您仍得依前款「退款與更換級距」,於服務保證期內申請退費。您於結帳時將另行勾選確認已知悉並同意上開排除之適用。

四、誠實條款與防跳單違約處置(核心營運防禦)

  1. 私下交易之禁止:會員明確知悉並同意,凡透過本平台系統(包含個案列表、導師入口、媒合配對系統)所建立聯絡、應徵、洽談或獲得對方聯絡資訊之媒合案件,其「教育媒合服務費」必須透過本平台收取,不得私下收付或以任何方式規避。
  2. 違約跳單定義: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認定為違反誠實條款之「跳單違約行為」:
    • 導師或家長主動暗示、要求或明示繞過本平台收費機制,私下達成授課合意並支付款項,以規避教育媒合服務費者。
    • 雙方於本平台媒合對接後,向本平台虛報「媒合不成立」、「取消授課」,實際上卻私下進行授課者。
    • 導師擅自引介本平台之個案給予其他非本平台之第三方導師授課者。
    • 雙方依本條款第三條完成退費程序後,事後卻私下重新達成授課合意並繼續進行授課者。
  3. 違約處置與處罰措施:若經本平台查證屬實或遭檢舉證實會員有上述跳單違約行為,本平台處置如下:
    • 【導師會員】:本平台有權立即對該導師帳號執行暫停或永久終止服務處分。違約之導師應向本平台支付相當於該案件原定首週媒合服務費等額之損害賠償預定金,及因調查該違約行為所生之合理行政查證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整)。雙方確認於訂立本條款時,已充分考量本平台因此類違約所受媒合服務費損失、重置媒合行政成本及商譽損害之合理預估,並確認上開金額與訂約時可預見之最大損失並無顯不成比例之情事,具正當商業理由,非屬懲罰性質。
    • 【家長會員】:本平台有權終止對該家長之媒合服務。家長仍應補繳原應給付之「教育媒合服務費」,並應賠償本平台因查證該違約行為所衍生之合理行政調查與處理成本。
    • 本團隊並保留就因此所受之額外營業損失與商譽損害,依法追究民刑事法律責任之權利。

五、課堂請假、缺席與考勤規範(首週試教)

首週為試教週、由本平台收取教育媒合服務費,本無學費拆帳問題。以下規範適用於首週試教期間;自第二週(含)起,課程之請假、改期、補課與費用悉由親師雙方自行約定,本平台不介入考勤與金流。

【導師端請假與缺席】

  1. 合理請假之受理(改期、不計違約):導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假並與家長協調改期,不計入違約:(一)事先請假——於課程開始前至少 24 小時通知家長,並留存 LINE 等對話紀錄;(二)突發急難——因傷病、意外、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緊急事由未能於 24 小時前通知者,應於知悉後儘速通知家長,並檢附證明(如診斷證明、就醫紀錄),經本平台查證屬實。改期後之首堂/補課仍須於「聯絡釋出後 14 天內」完成;導師首週合理請假以一次為原則,逾一次、或改期後仍無法於 14 天內完成首堂試教者,家長得依第三條服務保證期更換導師或申請退款(逾一次之記點方式,詳第三款)。
  2. 無故缺席或臨時取消之處置:導師凡非屬前款合理請假之情形——不論係未到、失聯(開課逾 15 分鐘之曠課),或雖有通知但已在課程開始前 24 小時內、且非屬突發急難之臨時取消——一律以違約論,即計入其「全局違約累計」(以導師個人會員帳號於全站歷史紀錄累計、非單一個案獨立計算;記點方式與處分門檻詳次款);家長並得依第三條服務保證期申請全額退還教育媒合服務費或更換導師。
  3. 違約累計之計算方式與歸屬:合於第一款之合理請假(首週一次額度內),以及經雙方同意並如期完成之改期,均不記點;逾該一次額度者,超出部分每次記違約點一點。前款各情形(無故缺席、失聯、臨時取消),亦每次記違約點一點。請假或改期後拒不補課,或補課未能於第一款所定期限內完成者,同記違約點一點。導師於媒合成立後,因故無法繼續履行該案者,應循本平台指定之退出申請程序提出,不得逕自停止授課;經本平台查核核准退出者,記違約點一點,該案並退回招募程序,家長得依第三條所定退款級距申請退還教育媒合服務費,或由本平台免費重新媒合。退出係因傷病、意外等突發急難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所致者,適用本款末段之申訴撤銷規定。記點僅計導師方發起之異動——因學生或家長方請求所生之請假、改期或取消,不計入導師之違約累計。除本條所定考勤事由外,經檢舉查證屬實之不當行為(如嚴重客訴、對他方言語不當、不當推銷,或夾帶私下聯絡方式、引導私下交易),及經本平台稽核查獲之不實登錄(如謊報已完成課堂),亦各記違約點一點(跳單違約另依第四條處理,不因記點而免除)。全局違約累計達三點者,本平台得永久停權並終止其會員契約,停止提供一切媒合服務;相關帳號、課堂、金流與申訴紀錄,本平台仍得依法令規定及退款、爭議處理、債權保全所必要之期間保存,不因停權而即時刪除(詳見隱私權政策關於個人資料利用期間之說明)。導師因突發急難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受記點者,得於接獲通知後檢附證明申訴,經查證屬實即撤銷該次記點。

【家長/學生端請假與缺席】

  1. 合理請假之受理(改期):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假並與導師協調改期,導師應配合合理改期:(一)事先請假——於課程開始前至少 24 小時通知導師並留存對話紀錄;(二)突發急難——因傷病、意外等不可歸責事由未能提前通知者,應儘速通知導師並檢附證明。首堂試教仍須於「聯絡釋出後 14 天內」完成;若您於服務保證期內對首週試教不滿意,得依第三條退款政策辦理。
  2. 臨時請假(課前未滿 24 小時、非突發急難):學生於課程開始前未滿 24 小時始通知、又非屬突發急難者,屬臨時請假,其改期須經導師同意(導師無配合義務;導師未於合理時間內回應者,視同不同意)。導師不同意改期、且首堂無法於「聯絡釋出後 14 天內」完成者,因您已事先通知、非屬無故缺席,得依第三條退款政策就首堂試教後級距辦理(退費 50% 或 免費更換導師一次,由您二擇一);該次取消既可歸責於家長,即不適用首堂前之全額退費。屬突發急難者依前款辦理,不生本款之效果。
  3. 無故缺席之處置:學生非屬第一款之合理請假,而無故未到、失聯(導師已依約到場、學生未到且失聯)者,其教育媒合服務費之處理依第三條第三款辦理(媒合費不予退還、經原導師同意得改期首堂一次;原導師有權因遭無故缺席而退出,退出時家長須重新媒合並支付新案件費用)。臨時取消與無故缺席均將記錄於帳號,並依次款計入違約點。
  4. 家長端違約累計之計算與處置:家長(含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記違約點一點:(一)於課程開始前未滿 24 小時始取消且非屬突發急難;(二)無故未到且失聯(導師已依約到場);(三)經檢舉查證屬實,對導師有不當言行或騷擾;(四)明知不實而提出檢舉或申訴;(五)逾課程開始 15 分鐘始到(未失聯),經導師回報並查證屬實者,同一案件第二次起。合於第一款之合理請假、及經雙方同意之改期,不記點;記點僅計家長或學生方發起之異動。全局違約累計達三點者,本平台得限制其刊登需求與預約導師之權限三十日,期滿自動回復;情節重大或屆期後再犯者,得延長限制期間。家長因突發急難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受記點者,得檢附證明申訴,經查證屬實即撤銷該次記點。

【課堂現場與當日考勤】

  1. 曠課認定:課程開始後逾 15 分鐘無故未到且失聯者,視為曠課。
    • 學生曠課:導師已到而學生失聯逾 15 分鐘,視同學生無故缺席,依第三條第三款處理(媒合費不退、經原導師同意得改期一次),導師得自行離開。
    • 導師曠課:導師無故未到且失聯,該次不予計費,家長得依第三條「服務保證期」申請全額退還教育媒合服務費,本平台並得依家長意願終止合作;此曠課同步計入導師個人帳號之全局違約累計。
    • 逾時到課(未失聯):任一方逾課程開始 15 分鐘始到,惟已與他方取得聯繫、非屬失聯者,不構成曠課,該次課程之課時仍依本條「遲到與課時」款辦理。導師逾時到課者,首次不記違約點,惟列入該案紀錄;同一案件第二次起,每次記違約點一點。學生逾時到課者,經導師於該案回報並查證屬實,適用相同標準(首次列入該案紀錄不記點,同一案件第二次起每次記違約點一點)。
  2. 遲到與課時:任一方遲到時,課程仍應於原定時間截止,遲到損失之課時一律不予補課、扣減或退費。面授或線上課程之授課時間,均以原定預約之起訖時間為準。

【爭議回報與處置】

  1. 任一方若因上述請假、缺席、曠課或遲到事件產生爭議,應主動檢具含明確時間戳記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至平台「意見反映」提出申訴。本平台將依截圖事證與本條款規範進行審查;本平台得依現有事證於平台服務權限範圍內(如退款、更換導師、帳號停權)做出行政處置。會員如對處置結果有異議,仍得循民事訴訟或消費者保護申訴管道尋求救濟。

六、學生安全與零容忍條款

本平台對任何危害學生安全之行為採取「零容忍(Zero Tolerance)」政策。若導師於教學期間、或利用本平台媒合之便,對學生(包含但不限於兒童及少年)有涉及性騷擾、性侵害、性猥褻、身體暴力、言語霸凌、不當肢體接觸、恐嚇、竊盜、妨害自由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本平台處置如下:

  1. 預防性安全停權:本平台只要接獲投訴並經初步外觀事實認定有危害學生安全之虞時,無須經司法機關判決,得不經預告逕行對導師採取「預防性安全停權」之契約安全控管措施。除因本平台有故意捏造不實情事或重大過失未盡合理查證外,導師應配合暫停接案,並同意免除本平台於合理審查期間之預期鐘點利益或營業損失;若司法最終定案證明導師確無不法,雙方合意本平台之最大違約賠償總額,以「退還該特定媒合案件平台實收之媒合服務費」為雙方預定損害之最高計算標準。
  2. 終止契約與永久除名:一經查證屬實或遭司法機關立案、起訴,本平台將立即永久終止會員契約、實施永久停權,並撤銷或刪除該帳號使用權限,其過去累積之評價與個案全數作廢。
  3. 法定責任通報:本平台將依法主動向檢警機關報案。若受害者為兒童或少年(未滿 18 歲),本平台將嚴格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於知悉法定時限內主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如社會局、關懷e起來),並配合司法與社政調查提供一切必要之系統紀錄。

七、免責聲明與風險承擔

  1. 教學品質與行為:本平台雖於註冊階段對導師進行人工身分證件與學歷證明之查驗,但查驗僅及於形式與身分之核對,無法擔保導師之實質教學品質、個人品德、現場教學態度,亦無法保證學生之學習成果與學術成績之提升,該等事項請家長自行審慎評估。
  2. 人身與財產安全:導師前往學生指定地點面授、或學生前往導師地點上課之實體教學行為,其人身安全、財產保管等風險應由教學雙方自行注意。凡於實體上課期間或往返途中所發生之糾紛、傷害或損失,除因本平台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平台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系統中斷:本平台採用符合業界標準之安全防護機制,但若因天災、電信業者線路故障、第三方雲端伺服器中斷、惡意攻擊或進行必要之系統升級維護,導致平台暫時無法連線、資料毀損或媒合中斷時,除因本平台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平台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4. 導師標章與層級:本平台得依家長評價、授課紀錄與違約紀錄等綜合表現,授予、暫停或撤銷導師之各項標章與層級(如口碑標章、資深/新晉層級)。標章僅係本平台就既有紀錄所為之整理與呈現,不構成本平台對導師教學品質、個人品德或學習成果之保證或推薦,家長仍應依第一款自行審慎評估。標章以近期表現滾動評定,其指標、門檻與計算期間由本平台訂定,並得因應營運需要調整,不另行逐項公開。導師經記違約點者,各項正面標章自記點之日起暫停;其後維持十二個月無新增違約紀錄者,即回復評選資格,層級標章並須重新符合各該條件。

八、智慧財產權

  1. 平台權利:本平台之網站介面、系統程式、商標、標誌、版面設計及本平台自行製作之內容,其智慧財產權均歸本平台或合法權利人所有。非經本平台書面同意,會員不得重製、改作、散布、公開傳輸或為任何商業利用。
  2. 會員內容授權:會員於本平台張貼、上傳之資料(如自我介紹、教學理念、評價等),應擔保就該內容擁有合法權利、且未侵害他人權益;並同意本平台於提供媒合、展示與服務推廣之目的及必要範圍內,得無償使用、重製、修改與公開展示該等內容。

九、條款之修訂與公告

本平台有權配合法規變更、營運需求或技術升級,修訂本條款之內容。修訂後之條款將更新發布於本網頁;如屬重大權益變更,本平台將以合理方式(如站內公告或 Email 通知)提醒會員。會員於條款修訂發布後繼續使用本平台服務,即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最新條款。

十、準據法與管轄法院(Governing Law and Jurisdiction)

  1. 準據法(Governing Law):本服務條款之解釋、效力及履行,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為準據法。These Terms and Conditions and any dispute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m shall be governed by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2. 台灣消費者特別條款:若您為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義之消費者,中華民國法律賦予您實體法上之強制性權益(包括但不限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定型化契約規範所生之權利),不因前項準據法約定而受排除、減損或影響。因消費關係所生之訴訟,您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台灣地方法院管轄,此項權利不受本條第一項準據法約定之限制。
  3. 非消費者(導師端)管轄法院:非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消費者之會員(包括但不限於註冊導師)與本平台間因本條款或媒合服務所生之爭議,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並由先提起訴訟之一方所選擇之法院取得第一審管轄權。

十一、公司資訊

本平台之營運主體及聯絡方式如下,供會員查詢及行使相關權利:

  • 營運主體:TuTu Education Limited(思博國際教育有限公司)
  • 註冊地址:香港荃灣青山公路264-298號南豐中心1905室
  • 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條款最後更新日期:2026 年 9 月